简介--持卡人须知--服务办法
1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供国内急难援助服务的对象为持有本公司签发的有效国内急难援助卡,并拥有本公司个人寿险有效保单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2 、申请国内急难援助服务的前提: 国内急难援助卡持卡人在居住地 100 公里以外的所有中国地区(除香港、澳门、台湾外);连续停留不超过 90 天;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所引致的紧急情况。 3 、国内急难援助服务项目包括: · 医疗咨询 · 医疗监控 · 紧急口讯传递 · 医疗转送 · 医疗转送回居住地 · 紧急代垫住院保证金 · 近亲属探病 · 近亲属处理后事 · 协助送回未满 18 周岁儿童 · 出院后疗养住宿 · 紧急返回居住地料理近亲属后事 · 紧急情况随行人员旅行及住宿 · 旅行信息咨询
1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国内急难援助卡及服务手册,旅行期间请务必随身携带。 2 、持卡人遇到紧急情况,本人或其亲属、指定代理人可向本公司全国电话中心申请援助。本公司全国电话中心 24 小时服务电话为: 95511 (拔打人支付市话费,本公司承担长途话费)。 3 、国内急难援助卡一旦丢失、损毁,请及时向本公司发卡地客户服务部申请补发,并缴纳补发卡工本费 10 元。持卡人或紧急情况下联系人的地址、电话等资料有变动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发卡地客户服务部,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4 、国内急难援助卡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持卡人可向保单所在地客户服务部申请办理新卡。
第一条 名称定义 1、国内急难援助卡 指本公司发放的证明持卡人享有国内急难援助服务资格的卡片。 2、持卡人: 指年龄在 70 周岁以下,持有本公司签发的有效国内急难援助卡,长期居住或经常往返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为本公司个人寿险有效保单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3、居住地: 指持卡人最后指定并经本公司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的居住城市,如未指定则默认为国内急难援助卡等服务凭证发出的城市。 4、近亲属: 指持卡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配偶父母。 5、指定代理人: 指持卡人的指定代理人。 6、意外伤害 指持卡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直接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实。 7、突发疾病 指持卡人发生不可预期的疾病或在本次旅行中第一次发生的疾病且非既往症。 8、紧急情况 指持卡人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所致无法防止且急需外来援助的严重情况。 9、国内 指除港、澳、台之外的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区。 第二条 有效期间 国内急难援助卡的有效期限为一年。具体的有效期间参照本公司发给持卡人的国内急难援助卡或本手册第1页“国内急难援助卡信息栏“上所载的生效日期和终止日期。 特别声明:在上述期间内,如持卡人所持有的本公司所有个人寿险保单效力终止,本卡的效力也将同时终止。对此,本公司不再另行通知持卡人。 第三条 特约援助机构 本办法所述的国内急难援助服务特约机构,指与本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为持卡人提供国内急难援助服务的国际专业援助公司。 第四条 援助条件及要求援助的方法 持卡人在国内急难援助卡有效期间内,离居住地100公里外的国内地区(除香港、澳门、台湾)旅行时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所引致紧急情况,且连续停留不超过90天期间,持卡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可通过国内急难援助卡上所载的服务电话向本公司全国电话中心申请援助。 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接到求助电话并获得下列各项信息后,依照国内急难援助服务办法,为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 1、持卡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 2、持卡人发生紧急情况的地点及可以联系到持卡人、持卡人指定代理人或持卡人近亲属的联系电话; 3、持卡人所处的紧急情况及所需的援助服务(在约定援助范围之内),以及初诊医疗机构名称、联系电话、主治医生姓名及初依病况。 如持卡人出行的目的为就医治疗或该行程违反医生忠告者,不得要求本办法所载的各项援助服务。 第五条 援助内容 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根据持卡人的需要,每日 24 小时,全年无休,为持卡人安排、提供下列服务: 1 、医疗咨询 持卡人在国内旅行途中,因身体不适需要有关医疗咨询时,可 24 小时拔打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电话得到医疗咨询服务。此医疗咨询仅属建议性质,并不构成诊断。如持卡人需要进一步的治疗,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可安排持卡人至最近的医疗机构接受诊断治疗,但所有治疗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2 、医疗监控 持卡人在国内旅行途中在异地住院时,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医生协同持卡人的主治医生视察其治疗情况,及时做出相应处理并通知持卡人家属。 3 、紧急口讯传递 持卡人或其近亲属发生紧急伤病事故时,皆可由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将情况尽快通知持卡人的近亲属或持卡人。 4 、医疗转送 持卡人在国内旅行途中,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致紧急情况时,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将安排救护车或其他适当交通工具由医生或护士陪同转送持卡人从初诊地点至邻近且对治疗其伤病最适当的医院。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将负担上述转送费用及持卡人从出事地点到初诊地点合理的运送费用,医疗转送必须由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的医生及其持卡人的主治医生共同认定属于医疗上所必须。 5 、医疗转送回居住地 在异地住院治疗后,根据持卡人的主治医生和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的医生共同认定,持卡人的病情不会影响持卡人医疗转送回居住地,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将安排持卡人乘正常航班(经济舱)或其他适当的交通工具回其在国内居住地。此交通工具的选择根据持卡人的病情而定。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将尽量使用持卡人原持有的回程机票,在持卡人原持有的返回票无效时,持卡人应将原持有票交由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处理,由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另行订票并负担其费用。持卡人因医疗上的理由需使用轮椅、担架或其他辅助设备转送者,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将为持卡人安排并负担其费用。持卡人转送的任何决定必须是其主治医生和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的医生在医疗监控下共同决定。 6 、紧急代垫住院保证金 持卡人因急难医疗情况所致须接受住院治疗,但当时无法负担所需的住院保证金时,持卡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可向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提请代垫其住院保证金,在按照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要求填写《紧急代垫住院保证金申请书》后,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将为其代垫住院保证金,但最高总代垫金额以持卡人作为投保人在本公司所拥用的个人寿险有效保单现金价值之和为限(保单的保险条款或特别约定中规定不能解约、减保的保单除外;存在未清偿借款、保费自动垫缴的保单应扣除未偿还本息之和后计算)。 持卡人必须在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为其代垫住院保证金之日起 30 日内清偿所有代垫款项。 持卡人所发生的所有住院医疗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对于未结清医疗费,逾期不还代垫款者,本公司有权对持卡人的保单进行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处置,可从持卡人的保单现金价值中直接扣除此款项,且无须另行通知持卡人。 若理赔时代垫住院金仍未偿还,本公司将从理赔金中扣除所垫缴的住院金及自垫缴之日起至理赔时的利息。(利息按保单约定利率计算)。 7 、近亲属探病 持卡人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连续住院超过 3 日,而引致亲属探访,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将协助持卡人的指定直系亲属安排往返机票(经济舱)、车票及旅馆住宿,并承担一位在中国境内的近亲属的机票、车票费用及连续 5 天住宿费,每天不得超过人民币 500 元。如持卡人已经享爱“紧急情况随行人员旅行及住宿“服务,则不可再享受此项服务。 8 、近亲属处理后事 若持卡人不幸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而致在异地身故,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将安排一名持卡人在中国境内的近亲属或指定代理人前往身故地处理后事,并承担往返机票(经济舱)、车票费用及连续 5 天住宿费用,每天不得超过人民币 500 元。 9 、协助送回未满 18 周岁儿童 持卡人的未满 18 周岁子女随同持卡人一同旅行时,持卡人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而致住院或身故造成该儿童无人照顾,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将代为安排该未满 18 周岁儿童返回国内的居住地,并负担所需交通费用。 如有必要,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将代为安排合格的随行人员伴随该未满 18 周岁子女返回,并负担该随行人员的费用。 10、出院后疗养住宿 若持卡人的主治医生及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的医生均认为持卡人于出院后需在当地进行疗养,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将为持卡人安排及支付医院至休养酒店的转送费用、酒店住宿费用,合计住宿费用以人民币 3000 元为限。 11 、紧急返回居住地料理近亲属后事 如持卡人身处异地时获悉近亲属身故,并需立即折返其居住地时,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会安排持卡人乘坐正常航班(经济舱)或其它必须的交通工具返回原居住地,并承担所需费用。但该近亲属之身故日必须在国内急难援助卡生效 180 天之后(对上一年已经办过国内急难援助卡的客户再次申办的无此限制),但因意外或突发疾病身故的不受此限制。 12 、紧急情况随行人员旅行及住宿 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将安排并支付与持卡人同行的 1 名近亲属或指定代理人在有关持卡人的紧急医疗护送过程中交通及住宿的费用(最高保障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 不包括酒水、饮食和饭店服务费)。如持卡人已经享受“亲属探病“服务,则不可再享受此项服务。 13 、旅行信息咨询 持卡人可以在旅行前和旅行中联络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获得如下信息: 国内城市天气信息;航班、铁路车次信息;国内主要城市、旅游城市酒店信息 第六条 通知义务 当持卡人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致紧急情况时,持卡人、持卡人的指定代理人或其家属应尽快以适当的方式安排持卡人前往就近医院接受治疗,并立即通知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处理。 若持卡人于未通知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前已先行入院,则持卡人、持卡人的指定代理人或其家属应于发生紧急情况起三日内通知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持卡人、持卡人的指定代理人未于三日内进行前述通知,致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的有效服务成本增加,此增加的费用由持卡人负担。 因持卡人、持卡人的指定代理人或其家属疏于通知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或其他不可归于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的事由,致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行动延误或无法进行者,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第七条 就医后转送回居住地配合事项 为使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能安排持卡人就医后转送回居住地,持卡人应遵守下列各款之约定: 1、持卡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应提供下列各种资料: A 持卡人接受治疗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B 主治医生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2、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的医疗小组或其指定的代表有权探视持卡人的治疗情形。持卡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探视时,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可停止为其提供医疗援助服务。 3、持卡人返回居住地及所搭乘交通工具的选择,由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的医疗小组视持卡人个案决定。 第八条 证明文件 持卡人应协助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取得急难援助费用的有关证明文件及收据,以处理相关账务及代垫款项清偿事宜。 因取得前有关证明文件及收据所产生的费用,全部按第五条各项援助内容决定负担者。 第九条 请求权时效 持卡人急难援助服务的相关理赔金额请求权或其它法律上请求权,自急难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即失效。 第十条 除外事项 1、持卡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突发性疾病,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不负急难援助责任。 2、持卡人所遭遇的紧急情况系由下列原因造成者,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不负急难援助责任: (1)战争,两国的敌对行为,内战,内乱,军事政变,示威暴动及恐怖行动等。 (2)参与犯罪行为。 (3)参与赌博性活动,赛车,赛马,自由车或运动表演或比赛的急训,参加职业性运动比赛。 (4)参与斗殴,但持卡人自卫行为不在此限。 (5)核子辐射,感染或爆炸。 (6)持卡人流产或分娩,但因怀孕期间遭遇意外事故所致早产或流产者,不在此限。 (7)精神方面病症患者。 (8)故意使用过量药物或酒精所致疾病,但持卡人依照合格医生处方使用药物所致的症状,不在此限。 (9)自杀,自残或持卡人的故意行为所致者。 (10)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经当地政府登记许可的民用飞行客机。 (11)任何合格医生已告知持卡人身体状况不适合旅行,或旅游的目的为诊疗或就医者。 (12)在以下地区乘坐正常营业性交通工具(飞机、火车、公共汽车及由旅行社安排的旅行汽车)以外的交通工具或徒步旅行: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 (13)既往病症:持卡人在发生本次紧急事件前一年内因该疾病曾入院或进行过门诊治疗。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之免责事由 因罢工、战争、敌国入侵、武装冲突(不论是否正式宣战)、内战、内乱、叛乱、恐怖行动、政变、暴动、群众骚动、政治或行政干预、辐射能或其他飓风、水灾、地震、海啸等不可抗力事由,或因持卡人的家属或其指定代理人疏于通知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等不可归于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的事由,致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的援助行动延迟或无法进行者,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不负急难援助责任。 第十二条 法律责任 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为持卡人所安排的医院、医生、诊所及其它类似的专业机构、人员是独立的服务单位,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他们不是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的雇员、代理或服务人员,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对其行为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因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雇员所为,本公司特约援助机构应承担法律责任。